为落实教育部《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》,为进一步规范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,充分发挥心理委员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自助与互助作用,促进盘锦校区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,结合校区实际情况,制定以下规定:
一、心理委员的基本要求:
1、在同学中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,通过竞聘选举获得任职资格;
2、热爱心理健康工作,有敬业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;
3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,为人乐观开朗,能够做到悦纳自己、善待他人;
4、善于与人沟通,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;
5、学习成绩良好(包括良好)以上,保证学有余力担当此任;
6、能够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。
二、心理委员的职责:
1. 在工作中,认真、负责,严格遵守保密原则;
2. 协助成长导师,关注同学心理动态,主动关心周围同学,帮助同学排忧解难,充当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;
3. 注重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,发现问题及时寻求帮助并解决;
4. 维护同学的心理健康,及时发现不良情况,并及时向相关老师进行反馈;
5. 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,营造心理文化氛围,开展心理主题活动;
6. 积极参加心理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,努力学习心理相关知识;
7. 危机事件及时反馈,对周边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危机事件,及时向成长导师、成长咨询与研究中心反馈,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;
8. 工作中注意方法,能够与老师、同学保持良好的关系;
9. 定期(每月)向成长导师汇报本级队同学思想动态。
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大学生成长咨询与研究中心
二〇一六年三月